广西惠农补贴政策规定
年广西惠农补贴政策
一、及早布置,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年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保险责任、保额、保费及分担比例、期限、承办机构、投保方式、理赔等政策。年3月,召开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会议和财政金融工作会议,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县财政部门分管领导参加,全面总结了过去四年来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共同研究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思路,部署了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二、加大支持,确保保费补贴资金落实到位。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共筹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9.84亿元,比上年增加2.54亿元,同比增长35%,用于支持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年12月,印发《关于提前下达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自治区财政将年度保费补贴资金5亿元提前下达至各市县,保证了保费补贴结算需要。
三、统筹谋划,下达年度保险项目计划。根据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年度保险项目计划,经共同协商研究,综合统筹制定了全区年度保险计划,印发了《关于下达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配套项目计划的通知》。在原有7个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提质扩面的基础上,年增加了马铃薯种植保险品种。同时,继续开展水果、桑蚕、水产品、蔬菜等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在总体计划内,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各地可根据区域险种结构灵活调整,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
四、强化管理,督促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为保证政策性保险业务开展和经营需要,自治区财政厅召集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专题研究保费补贴资金结算事项,印发了《关于报送年及以前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情况的函》,了解掌握保费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督促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保费补贴资金拨付至保险经办机构。
五、加强考核,确保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保险理赔是惠农政策落实到位的关键环节。全区进一步完善考核体系,跟踪考核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质量。对宣传不到位、基层服务网络建设滞后、承保进度不理想、业务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出现群众投诉反映的经办机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经办资格等措施,保证参保群众利益。
自年自治区政府决定由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并实施“三年规划”以来,财政厅采取了调整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特色险种、支持粮食保险、加强保险扶贫、加大资金保障等多种措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现跨越式发展:一是保障水平创出新高。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372万户、保险金额757亿元,比年分别增长8倍、21倍,保险业务连续4年增幅排全国前3名,全国排位由年的27位提前到14位。二是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险品种从6个增加到30个,财政补贴支持保险保障领域扩大到农、林、牧、渔各个领域。三是保险规模快速增长。年,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保费规模8.8亿元,同比增长42%,比年增长9倍;保费年均增速78%,比全国平均高65个百分点。四是保险理赔有保障。全区年度理赔支出5.2亿元(不含未决赔款)、受益41万户次,分别是年的6倍、4倍。大灾发生前及时预报、事后迅速反应,年赔付香蕉冻灾8000万元、台风“妮妲”500万元、冰雹灾害2000万元等,支农惠农作用进一步显现。
年重点强农惠农政策
一、农民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兑现到户。
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6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2、农机购置补贴
补贴对象:按规定程序购买农业机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补贴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补贴标准:各省对粮食烘干仓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机具和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绿色发展的机具要实行敞开补贴。
3、玉米生产者补贴
补贴对象:在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补贴方式:补贴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兑付给玉米生产者。
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鼓励各省(自治区)将补贴资金向优势产区集中。
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支持范围: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作为重点培育对象。
支持目标:开展针对性培训,提升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5、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
支持范围: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示范家庭农场为扶持对象。
支持目标: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提高农产品加工、标准化生产、市场营销等能力。
6、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支持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尽快建立担保机构,实现实质性运营。重点服务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小微企业
支持目标:聚焦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优势特色产业、农村新业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机装备设施、绿色生产和农业标准化等关键环节,提供方便快捷、费用低廉的信贷担保服务。
三、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7、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支持范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支持以玉米改种大豆为主,兼顾改种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在河北黑龙港地下水漏斗区、湖南长株潭重金属污染区、西南石漠化区及西北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
支持方式:中央财政对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适当补助。
8、粮改饲试点
支持范围:在“镰刀弯”地区和黄淮海玉米主产区实施。选择玉米种植面积大、牛羊饲养基础好、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县整体推进,采取以养带种方式推动种植结构调整。
支持方式:补助对象为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
9、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范围: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实施,支持饲草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和奶农合作社集中连片种植高产优质苜蓿。
支持方式:政策支持
四、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10、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支持范围:按照发布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在省级推荐基础上,创建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支持方式: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11、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范围:选择部分重点县
支持方式:带动与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产品流通和直供直销、农村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业文化遗产发掘保护、产业扶贫等工作。
12、信息进村入户整省推进示范
支持范围:选择若干试点省份,依托现有的农村信息服务、金融保险、农商等平台,通过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达到技术、市场、商务、政务等信息一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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