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转业政策
部队转业政策
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
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
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13 号
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年龄超过50 周岁的;
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
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
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
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
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
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政策依据:政干〔〕81 号
选择自主择业的条件
中发〔〕13 号文件放宽了军转干部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龄和职级条件,明确规定“军龄满18 年的师级以下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同时,放宽了师级职务军转干部转业年龄条件“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3 周岁以下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也就是说,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如果军转干部军龄不满18 周年,只能选择计划安置的方式。如果军龄满18周年、年龄不超过50 周岁的团级以下干部,或者军龄满18 周年、年龄不超过53 周岁的师级(含局级文职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转业,则可以选择计划安置或自主择业安置方式。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选择自主择业的干部,其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13 号
转业干部的安置地点
安置地点是军转干部的转业去向,也是回归地方的落脚点和归宿,能否作出对自身有利的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评估自身需求,不能这山望着那山高;另一方面要吃透政策,在诸多可选项中找准适合自己的最佳答案。
军转干部可以选择到原籍、入伍时所在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这是常规动作,也是基本准则。
也有一些具体规定。如想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的,就需满足这样的条件:已婚军转干部,截至转业当年的3 月31 日,配偶必须已随军且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 年,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 年,其他省会( 自治区首府) 城市及副省级以上城市常住户口满2 年。
未婚或离异的军转干部,可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予以安置;军转干部已婚但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军转干部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可以到本人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如果选择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或者荣立战时三等功、平时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因战因公致残的,也符合到上述所在地安置的条件。
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双方或者一方转业,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
如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或者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转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 到该地区安置。这些是对特殊情况的说明,广大干部可以对照执行。
军改期间,安置地选择的条件有所放宽。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 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07〕8 号、中发〔〕13 号
转业干部配偶子女随调随迁
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如果不是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安置,就要考虑配偶和子女的随调随迁问题,因为这关系着家庭能否团聚和一家人后半生的幸福。
配偶或未婚的子女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或企业的合同制工人,需要随本人转业跨县安置的,可以办理随调;没有工作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办理随迁。
中发〔〕13 号文件对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工作安置和子女就学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果随调配偶为公务员的,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专业相应合理安排;如果随调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配偶为企业职工的,一般在企业妥善安排。
如果随调配偶不愿由安置地政府指令性安置,也可选择自谋职务,并采取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费等措施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随调随迁配偶,可享受随军家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如果军转干部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并且不准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随迁子女在干部转业当年升学、报考军队和地方各类院校时,与现役干部子女同等对待。
——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13 号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计算方法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月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生活性补贴)〕×(80% +增发%)+军龄工资+自主择业生活补贴。
其中,军龄满19 年、18 年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 的标准执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的,其在校学习时间,与其军龄合并计发退役金。
增发内容指:
①军龄满20 年以上的,从第21 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②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 年、15 年、20 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③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每年定期增加基本退役金,标准为副师120 元、正团100 元、副团85 元、正营70 元、副营65 元、连以下50 元。
——政策依据:国转联〔2006〕7 号、国转联〔〕6 号、中发〔〕13 号
转业干部离队报到手续办理
组织转业干部离队报到,通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旅级以上单位机关应当为转业干部开具转业(复员)干部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介绍信、办理军官(文职干部)转业证,连同地方报到通知书等材料一并交转业干部,并通知转业干部如期到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报到;
2、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以及预备役军官登记报告表,到安置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
3、转业干部持安置地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以及转业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照片、预备役军官登记证明,到安置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持供给关系介绍信和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应当及时将新入户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交所在县(市、区)军转安置部门。
5、转业干部的党(团)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障手续等,按照有关规定转接。
——政策依据:政干〔〕81 号
军队转业干部级别待遇
(1)分配到机关的
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2)分配到事业单位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3)分配到企业单位的
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