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军人退休政策
-年山东最新军人退休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同时,国家还对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伤残军人退休政策:《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六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二十九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第三十条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解读山东军人退休政策
7月1日,山东又有新的军人优抚政策了,此次,山东省将把军人包括退役军人纳入医保体系,还在就业方面加大了优待力度。
山东是兵员大省、优抚大省,截至年底,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86.7万人,占全国总数的1/10,是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数量最多的省份。
《办法》对于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参试退役人员医疗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精神抚慰、死亡和残疾抚 恤工作程序、优待服务范围等问题,通过立法予以明确。不仅增设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条款,还解决了当前优抚工作精神激励偏软偏弱等问题。《办法》规定:“参 试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障按照参战退役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意味着参试退役人员不仅与参战退役人员享受同等生活补助待遇和住房优待,而且享受参战退役人 员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将惠及参试退役人员1.42万人。
记者注意到,《办法》加大了优抚对象就业优待力度。规定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烈士子女、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用;政府开发的社会公益岗位,应当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抚恤优待对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聘用 抚恤优待对象。
同时还建立了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机制,对政府兴办的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间)为优抚对象提供治疗、集中供养、巡诊医疗、轮流休养等服务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出规定,为优抚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提供了法规依据。
军官职业化将减轻安置压力
《决定》还提到,要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以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牵引,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李大光说,目前的军队政策还不是职业军人的政策,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军官服役条令等政策都要改变。目前,连、营、团等军队干部是有服役年限的,服役一定年限后,如果没有升职,需要转业或退役。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后,将延长军官服役年龄,只要愿意继续服役,即使没有到更高的职位,也可以继续服役。军人职业化后,如果原来的军官愿意继续工作,同时又熟悉情况,就可以服役到退休,而不受服役年限的限制。李大光指出,军官职业化将有利于部队稳定,同时也给地方减轻了安排转业部队干部的压力。
另外,军官职业化制度实行后,干部服役到退休,不需要地方安排,可给一定的养老金或退休金,借鉴国外的做法,让军人退休后有稳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