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年苏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社厅批准,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300元,二级伤残增加290元,三级伤残增加280元,四级伤残增加27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调整前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的8%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012元、2410元和1807元。
符合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
(二)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025元/月。
五、执行时间
自年7月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8月23日
根据《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苏人保规〔〕4号)与《苏州市区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保工〔〕7号),自年10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征缴费率。按照苏州市人社局工作部署,年6月起,苏州市区范围(含吴中区、相城区)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正式实施。
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苏州市社保中心高度重视,拟定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方案,分步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首先,4月份,市人社局与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联系,获取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行业类别信息,实施比对后在人社局信息系统中将76168户参保单位予以补充完整,同时根据用人单位所属的行业类别,将用人单位归入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其次,积极与邮政部门联系,5月份起向市区范围内所有正常参保的用人单位发送了《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确认告知书》,同时要求与工商部门未比对成功的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至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行业类别信息予以补充完整,截止年5月31日,合计发放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告知书81842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共受理用人单位6088户行业类别信息补全业务。
截止目前,已完成6月份单位月度结算工作,苏州市区范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苏州市区范围内6.6万户单位(含吴中、相城区),116.75万名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开始执行工伤保险差别费率,每月降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1800余万元。
苏州市社保中心提醒,7月份将对年10月至年5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进行重新核算。对于现费率低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退费结算,所退金额将拨付至参保单位在社保经办机构登记的开户银行账号,请各参保单位及时核对在社保经办机构留存的单位银行账号信息,切实保证拨付资金按时准时、足额到位。对于现费率高于1%的用人单位开展工伤保险费补结算,所补金额将计入年7月单位月度结算表实施征收,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在社保扣款账户中留存足够的资金,切实保证职工待遇不受影响。
扩展阅读
苏州市工伤赔偿标准(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 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40%。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发放数=根据年龄对应的月数*5118元/月。
注: 20~30周岁含20周岁,不含30周岁,依此类推。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