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限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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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限贷政策

一、做好文件精神传导

请各成员单位将认真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150 号)在所辖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传导和学习掌握,确保全体业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文件政策各项精神和要求。同时,将严格按照苏府[]150号文件要求和自律机制相关决议规范合规的开展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二、调控新政执行标准

(一)家庭名下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及材料要求据悉,目前苏州市住建部门正在升级全市联网查询系统。在系统升级投产前,如要求客户提供苏州全市范围内有房无房证明,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各参会单位一致同意,从方便客户角度出发,在系统升级投产前的过渡期内,在限购区域(市区、吴江、昆山、太仓)购买商品住房的:

如客户户籍属于苏州大市区域内,必须要提交户籍所在地、购房所在区域的有房证明/无房证明(如显示有房,须提供有房套数证明),并出具家庭具拥有房屋套数的承诺书。如客户户籍非苏州大市区域内,则要求提供购房所在区域有房证明/无房证明(如显示有房,须提供有房套数证明),及其家庭拥有房屋套数的承诺书。

借款人家庭认定标准为夫妻(含未成年子女),各行应根据上述材料及借款人家庭其他材料综合判别借款人家庭拥有住房套数,并严格执行相应适用的住房贷款政策。

(二)一手住房的新政执行时间节点和认定标准

1、会议一致同意,在 10 月 4 日之前签订网签合同的,可执行原政策。

2、针对政府文件中“10 月 4 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的问题,如继续执行原政策,则必须能够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开发商必须已获得预售许可证、客户签订认购协议时间及支付部分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等)时间必须在 10 月 4 日之前;

(2)已支付部分房款(含定金、首付款等)必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开发商公司账户;

(3)付款方必须是购房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三)公积金组合贷款执行要求

会议一致同意,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执行标准与住房贷款政策保持一致。

三、关于房贷结清证明造假问题

会议认为,针对近期各行普遍反映客户提交房贷结清证明造假的问题,为规范操作杜绝造假,保护银行权益,对客户提交的非本行房贷提前结清证明,各贷款受理行必须在放款前再次审核征信报告,确保征信报告中贷款记录显示已结清方可放款。

四、关于二手房贷政策问题

鉴于住建部门已经明确“10 月 4 日前已签订认购协议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预售房源除外”中的预售房源包括二手存量住房,为保持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会议一致认为,各行可在住建部门审核的基础上,根据交易双方的实际情况明确本行信贷政策。

全国住房限购限贷政策一览表

 (一)北京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购买首套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自住型商品住房、两限房等政策性住房除外)。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二)上海

 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即居民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1、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

 2、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

 (三)广州

 对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家庭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

 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四)深圳

 对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政策;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房人家庭名下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五)南京

 进一步加大主城区(不含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80%。对于拥有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六)合肥

 根据银发〔〕305号和银发〔〕26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苏州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5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80%,对于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保持不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家庭贷款最高额度从现行7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单人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调整至30万元;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住房总价的30%调整为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从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计算可贷额度,调整为按借款人个人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可贷额度;暂停受理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增量公转商)业务。

 本意见适用于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根据本地实际,加快制定政策意见,报经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八)武汉

 主城区限购,采用商业贷款买房的,本市户籍首套首付比例三成,二套144平米(含)及以下住房,首付比例五成起,144平米以上七成,三套禁买;

 外地户籍需要有2年不间断缴纳的社保或纳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不予认定),可购买主城区商品房一套,首付三成起。

 (九)杭州

 在购房入户政策方面,明确自年9月28日起,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含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暂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年9月27日前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仍按原政策执行。

 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

 在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十)天津

 对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但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和武清区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十一)成都

 1、本方案适用于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范围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

 3、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4、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5、对拥有 2 套及以上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该方案从 年10月9日起执行,以缴纳首付款并提供有效凭证的日期为准。

 (十二)无锡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保持20%不变;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40%,报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通过后实施。

 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执行;第二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十三)济南

 购买首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20%提高至30%,购买二套住房商业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提高至40%。

 (十四)郑州

 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买首套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

 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限购区域内,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十五)厦门

 对于购房人家庭首次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购房人家庭名下有一笔住房贷款未结清,再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再申请贷款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珠海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一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十七)福州

 1、对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本市五城区户籍的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2、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十八)佛山

 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十九)南昌

 首次购买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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