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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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郑州社保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郑州社保政策如下

郑州社保新政策:年起郑州社保费由地税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由一个机构征收,具体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无论由税务机关征收还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都必须是一个机构征收;同时三项社会保险费也要集中统一征收,在征收后,实行分帐管理。

12月5日,收听收看全省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暨综合治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郑州市随即召开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对郑州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市委、常务副市长王跃华出席会议。

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明年1月1日起,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就下一步工作,王跃华要求,一要坚决贯彻。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和省政府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调整社会保险费征缴职责的重要意义,站位全局,服务大局,精心组织,坚决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要迅速落实。距明年1月1日全面移交不足30天,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社保费征收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关单位要迅速行动,加强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三要协调联动。社会保险费移交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统筹安排、认真组织,督促和引导人社、地税等部门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完成移交任务。四要优化服务。社会保险费征收涉及千家万户根本利益,相关部门要科学筹划,制定应急预案,实现社保费征收平稳、有序过渡。五要履职尽责。人社部门和地税机关要承担好共同的责任和使命,主要负责人要主动担当、主动作为,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顺利完成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

年社保缴费基数怎么调整?

国务院10月份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内容涉及社保缴费基数将迎来调整。年社保缴费基数怎么调整?上调还是下调?老钱庄理财小编告诉你。

国务院10月份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

一旦落实,年社保缴费基数会下调。这对于企业和低收入者是好消息,因为社保缴费基数,一般为上一社保年度工资性收入的月平均额,包括月工资、年终奖、津贴和补贴等。一般来说,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也就越高。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依此公式可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调后,应缴社会保险费会变少,这是为低收入者和企业减负。

此次调整如果落实,会在下一个社保年度有所体现。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规定每年7月至下年的6月为社保年度,同一社保年度里社保缴费基数不变。如果基数真的下调,新基数将于年7月生效。

社会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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