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安置政策相关规定
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如下
一、改革期间有关安置政策
关于转业千部自主择业条件
军龄满18年的军队转业千部,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核批准,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其中,军龄满19年、18年的自主择业干部的月退役金计发基数比例,分别按照79%、78%的标准执行。
关于师职干部转业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千部,年龄不超过53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接收安置师职转业干部任务较重的地区,实行指标控制。
关于转业干部安置去向
1.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2.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以上仅供参考,最终以中央文件为准)
二、军转安置制度的几个阶段
我国军队干部转业安置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创建和发展而建立和发展的。到目前基本有十个阶段,根据每一时期的不同目的,可简要概括如下:
第一阶段.强战力
1932年3月,中央军委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为提高部队战斗力,专门为部队人员转业安置发出通令,要求各部队把“不能在前方工作者送后方或其本地政府分配工作”,对转业的对象和去向做了原则规定。中央军委的这一通令,标志着军队干部成批转业安置工作的开始。
第二阶段.解财困
1941年至1942年,我敌后战场严重困难,根据地日益缩小,为解决财政经济困难,党中央于1941年底发出了“精兵简政”的号召,据此,各根据地的部队将一批有一定工作能力但不适宜继续在部队工作的老弱病残干部,安排到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工作。
第三阶段.防内战
抗日战争胜利后,党中央在争取和平的同时,积极防止国民党反动派发动内战,提出“兵贵精不贵多,仍是今后建军原则之一”,各战略区普遍进行了裁减老弱,缩减后方和机关人员,又有一批干部转业到地方政府和经济部门工作,此间党中央颁发了《关于处理复员问题的规定》,统一了全军复员转业政策,为建立军队干部复员转业安置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阶段.固政权
解放战争后期,随着我军在战场上的胜利和新解放区的迅速扩大,地方政权建设和城乡管理需要大批干部。为此,毛泽东于1949年2月发出“把军队变为工作队”的指示,同年3月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提出:我们必须准备把二百一十万野战军全部地化为工作队。全军各部队抽调了大批干部转入地方工作。
第五阶段.强经济
1950年到1955年,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先后有140万名干部转业复员,其中转业83.2万余人,主要是安排战争年代遗留下来的残疾干部、女干部和按照新的建军方针安排精简下来的干部。
第六阶段.援商业
1955年到1965年,国家几乎每年都安排一批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仅1962年至1964年3年间就抽调12万余名军队干部转业支援商业战线。
第七阶段.大挫折
1966年到1974年的“”期间,由于林彪、“_”的干扰,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基本停止,除部分干部被抽调到地方从事“三支两军”,而没有再回部队,作转业安排外,有41万名干部被复员回乡(粉碎“_”后,拨乱反正,改办转业手续)。
第八阶段.大裁减
1975年到1988年,这一阶段邓小平同志主持军委工作,干部转业工作得到恢复,1975年、1980年、1985年部队进行三次大的裁军,共有180万名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
第九阶段.入正轨
1988年到2000年,干部工作的三个条例颁布实施,干部工作的各种关系基本理顺,质量建军迈出新的步伐,军队干部转业工作基本上走上了正规。
第十阶段.大创新
2001年至今,以《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暂行办法》颁布实行为标志,我国军转安置工作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走出了单纯由政府指令性计划分配的传统模式,划时代地开始实行计划分配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安置方式,中国特色军转安置制度改革的大幕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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