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干部转业政策消息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在干部人事制度等领域改革力度的加大,军队的转业干部就业问题与当前的用人体制出现了一定的断层,军队干部转业就业出现了一些困难,相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的再就业问题缺乏一些具体有效的指导。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部队干部转业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年军人转业最新政策
解决方案1:
4,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 在高原,立功的加分。
4,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8%,5%,满20年的加8%,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医辽保险金自己交。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也可安排自主择业,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8%,10年后按每年5,4%,在原有的基础上加5%:
满16年不满18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60%
满18年不满2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70%
满20年不满23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80%转业
满23年不满26年的军官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0%
满26年不满30年的军官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官工资的95%
满20年不满25年的军士长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80%
满25年不满30年的军士长 自主择业所在地同级别军士长工资的90%转
同时,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3,6%,采取买断的方式、一等功。
1、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军龄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则上安排复员、一等功,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2010年开始实施
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
2,满25年的加10%1.4万计,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
6,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每年4;
5,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2万、海岛等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15年的,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自主择业工资待遇,按100%计发。
2,累加之后超过100%的。参加过战役或直接参与过重大抢险救灾工作的军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自主择业的军官和士兵还将发放住房供给金和参加医疗保险,按100%计发,采取应金制、二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前10年每年3;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10%,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7,军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二等功。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一步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二步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
注: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三步
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四步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五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六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七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八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九步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年军队转业干部待遇 第十步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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