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政策调整
南京公积金政策调整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房屋租赁费用。
二、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房租计算;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未婚职工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900元计算,已婚职工夫妻双方合计按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计算。
三、提取凭证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证明;
(二)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待与房产信息联网后可不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以及租住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办理时间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6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半年房屋租赁费用;12月份,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下半年或全年房屋租赁费用。
五、办理流程
职工提供租房相关资料,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集中管理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主城区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分中心各服务网点缴存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相应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种严重失信行为贷不到公积金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和“一般失信”两类
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
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政策如下,更多南京公积金贷政策,可以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148号)精神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的通知》(宁政规[]16号)关于“自住住房”的提取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现就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二、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额度。本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60万元。
四、贷款费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担保,以所购买、建修住房作抵押。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向贷款职工收取任何费用。
五、资金供应。各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应按照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约定,积极筹措贷款配比资金,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住房组合贷款。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以筹集更多资金支持缴存职工贷款购房。
六、提取管理。切实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限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提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对较大金额(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
七、便民服务。健全住房公积金使用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推动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出网上缴存和委托代扣等缴存方式,为缴存单位提供便利服务。推进本市住房公积金与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共享,进一步简化业务办理程序,缩短办理周期。完善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办理情况、投诉举报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