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楼市政策
年南京楼市政策
限购政策“遍地开花”
15日晚间,南京市发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自16日起,在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在主城区(不含上述三区)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以上限购规定涵盖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几乎同时,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自16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能够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该市连续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下称“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在市区范围已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非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不得购买住房。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此前一天,3月14日,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至50%,对购买第三套住房的,暂停办理商业贷款;住宅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按不低于宗地起始价的50%交缴。另外,在市中心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措施。年中国南京房价走势:南京楼市限购升级 三四线城市房价上涨
还不止上述三地,近期,陆续有二、三、四线城市加入楼市调控行列。3月2日,杭州楼市限购再升级,明确暂停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该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3月7日,南昌当地官方媒体报道称,该市即将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将加大限购限贷力度,增加住宅用地和住宅有效供应量,确保住宅量价平稳。3月9日,安徽滁州市七部门联合发文调控楼市,强调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申请个人商业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住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第三套首付款不低于60%。3月12日,三亚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禁止预售商品房转让、禁止阴阳合同、二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50%,同时暂停向购买第三套房以及上的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四线城市抑制“炒房风”
记者梳理发现,自春节后,除海南、安徽、山东等省一级政府出台各类房地产政策外,已有不下十个二线城市出台调控政策,其中包括原有调控政策再升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以及针对土地市场的调整等。另外,有六个三、四线城市也加入调控行列。节后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又开启了调控的“小高潮”。
克而瑞房地产信息集团执行总裁丁祖昱认为,尽管多数城市在经历去年调控后成交量迅速下滑,但仍有部分城市在年前两月楼市成交增长显著。例如重庆,今年前两月住宅成交量同比增长73%,而南昌前两月成交近100万平方米,同比增幅达到104%。三、四线城市中,徐州前两月成交同比增长超过八成,盐城也同比上升33%。
“大部分成交下滑城市受到供应不济的影响,主要是因为‘限价’政策所致,在导致成交下滑的同时,实质上还造成新上市楼盘销售火热。因此,当前市场也呈现出买房难和市场成交下滑共存的‘奇景’。”丁祖昱指出。
在这样的市场背景下,近一段时间以来,连云港、滁州、涿州、三亚等三、四线城市纷纷加入调控行列。丁祖昱分析认为,这些实施调控的三四线城市中,涿州和张家口都处于环北京地区,由于北京房价快速上升导致部分刚需自住客群溢出,炒热了当地楼市。再加上张家口的崇礼区举办冬奥会等原因,也带来部分投资客,让市场成交和房价在短时间内上升了好几个台阶,调控强化也在情理之中。而涿州宣布限购以及连云港上调公积金首付则应属于“未雨绸缪”。另外,如今三亚的房价也已经达到2万元/平方米左右,再加上去年以来整个海南楼市明显好转。因此,对三亚的调控也是顺理成章。
而去年已过热大涨的二线热点城市调控升级也成为趋势。自去年9月份以来,杭州、南京、合肥等城市多次发布调控政策,其中合肥、杭州、南京分别达到五次。其中,杭州的这次调整,是近几次中比较严厉的一次。另外,南昌也在原有的限购上扩大了范围。而这些城市限购的加强都可能会对市场产生较大的降温效应。
宏观方面,3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公布1至2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和销售情况。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从数据看,楼市销售势头强劲超过市场预期,但市场出现结构性变化。一线城市受调控影响,交易量有所降温,二、三、四线城市则表现超过预期,投资外溢现象明显,尤其是一线城市周边的三、四线城市出现热销,一些楼盘的外来投资客超过六成。投资需求释放拉动销售数据,这也是调控升级扩容的重要原因。
江门限购最新政策
具体限购政策:
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2. 非本市户籍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拥有1套住房且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一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住房;非本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并且,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保证明的不予承认。
政府文件——
江府办函〔〕90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总体定位,切实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80号)相关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一)根据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新建商品住房消化周期6个月以下的有关市、区,在显著增加供地的同时,须加快供地节奏,盘活存量土地的开发。消化周期较长的区域,要减少供地。
(二)灵活确定竞价方式,包括超过溢价率一定比例后在不改变土地规划出让条件的前提下,竞配建人才公寓、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现房销售面积或商业自持面积等,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情况,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二、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职能部门要综合土地成本、项目前期均价、周边价和区域价等因素,合理确定申报预(现)售项目的申报指导价。对不接受价格指导、影响区域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暂不办理价格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虚假装修、虚高装修等方式变相提高房价,否则将暂停有关项目的网签并责令整改。项目房价备案后,6个月内不得申请调整。
三、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一)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3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江门市户籍家庭在本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拥有1套住房但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非江门市户籍家庭提供半年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通过提供补缴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不予认定。
(三)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人才、中级以上(含中级)技能型人才的非江门市户籍居民家庭,能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劳动合同及本市社会保险证明的,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意引进或纳入政府管理服务备案的非江门市户籍院士、领军人才等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出具证明,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四)在我市无住房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家庭,允许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
(五)上述限购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四、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30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6号)等文件规定,对我市限购区域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如下:
(一)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居民家庭在我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或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三)居民家庭在我市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四)对在我市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上述政策的执行区域为蓬江区(全区)、江海区(全区)及新会区会城街道。
各级金融机构要严格贷款审查审批,防止虚增房价套取银行贷款。严格审查首付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坚决杜绝“首付贷”。严格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防范通过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流水、虚假交易骗取贷款。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和舆论引导
继续发挥我市房地产市场稳控工作协调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市场异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和管控,及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商、城乡规划、金融、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机构行为。
重点严查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包括具备预售条件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不明码标价,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私下收款或以收取渠道费、电商费等形式价外加价;中介企业虚假宣传、哄抬房价、捆绑销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问题。
加强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倡导理性经营和理性消费理念,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防止虚假不实信息和无事实根据的猜测、评论歪曲、误导消费市场。对有关机构或个人涉及捏造信息、散布虚假消息、造谣滋事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坚决予以查处。
六、各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主体责任,根据本地区市场情况及时主动采取措施,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