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新政策规定
年青岛公积金新政策
楼市“限购”政策稳步推进。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自4月16日起,青岛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将统一执行新政,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首次和二次申请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
新建住房首付比例调至30%
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我市自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手住房首付比例调至40%
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新政自3月16日起执行,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3月15日前网签的执行20%首付
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含)之前)的;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月14日前签约均可)。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二手住宅3月15日前报备 执行30%首付比例
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所在市、县或者处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据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缴资料
一、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1、购房合同;
2、全额购房发票/提供购房合同;
3、契税完税凭证。
4、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二、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账)申请审核表;
2、购房合同;
3、提取人身份证;
4、婚姻证明,例如户口簿或结婚证(提取人为购房人配偶);
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他人代办);
6、《转账协议》约定项目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人员名单;
7、市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
2、补缴差价发票;
3、房屋产权证/(已办妥房屋产权证)。
五、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付款发票/收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六、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1、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原件;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3、工程决算;
4、付款发票;
5、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6、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七、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公积金贷款:住房借款合同、还款明细原件(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偿还商业贷款:还款凭证/偿还住房贷款银行存折或住房贷款还款明细、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
3、提前还款:借款合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4、该房屋坐落地的证明(房屋坐落地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
八、租赁本市住房自住:
1、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2、享受本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4、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房租计租表;
5、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住本市住房:《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及配偶无本市产权住房证明原件、承租人及配偶年度工资收入证明、
【备注】: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求职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职工,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九、离休、退休的:
1、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2、法定退休年龄身份证明/已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证明(无法提供退休证人员需提供)。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出境定居:
1、移民批准文件/定居国长期居住证明;
2、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无法提供第1项资料人员需提供)。
十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十三、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
1、发放时间满2年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迁移、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迁出本市);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户籍不在本市)。
十四、职工本人/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十五、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簿原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继承书/遗赠书;
2、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有多个继承人或遗赠人);
3、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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