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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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岛公积金贷款政策

新建住房首付比例调至30%

根据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要求,我市自年3月16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我市购买新建住房(含经济适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调为30%。

二手住房首付比例调至40%

在我市购买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调为40%,同时继续执行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的政策:房龄在10年以内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继续执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政策。新政自3月16日起执行,原则上以网签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

3月15日前网签的执行20%首付

新旧政策衔接设置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合同签约并已交纳首付款(首付款收据为税务专用机打收据,且开具时间在3月15日(含)之前)的;申贷时点所购楼盘项目需主体封顶且已签订了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4月14日前签约均可)。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二手住宅3月15日前报备 执行30%首付比例

在3月15日(含)之前已办理网签合同备案的;在未实行合同网签备案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处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初审并在中心报备的。符合以上条件,在4月14日前申贷执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是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二是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须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和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且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我市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我市贷款次数认定标准执行;

四,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认定标准、贷款额度计算及贷款期限执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额度;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六,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配偶申贷资料的提供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办理。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公积金管理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

2、管理处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进行审查;

3、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等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组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备注】:具体请参考《青岛公积金贷款流程》。

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现行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主要根据购买房屋类型、房龄等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1、商品房:20%;

2、二手房:30%,10年以上房龄,房龄每增加五年,首付比例提高10%。详细如下:

a、10年以内(含10年):30%;

b、10—15年(含15年):40%;

c、15—20年(含20年):50%;

d、20—25年(含25年):60%;

e、25—29年(含29年):70%。

3、组合贷款则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与银行商业贷款首付比要求中,较高的首付比执行。

青岛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青岛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3、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新建住房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20%以上的自筹资金,二手房为30%以上的自筹资金(有房龄要求) 4、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6、借款申请人购买新建住房的,开发单位须同公积金中心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申请人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的售房人(即原住房产权人)不得为其配偶;

7、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停止受理。

8、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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