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政策
年最新辅警政策
问题:职责权限不明、收入待遇不高、素质参差不齐
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王建沂还有一个身份: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双重身份让他有条件、有机会经常深入基层公安机关走访调研,积极为公安工作建言献策。
过去一年,王建沂在浙江多个地方调研发现,当前,公安协辅警虽然已成为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一支力量,但在队伍管理机制以及工资待遇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王建沂将问题归纳为5个方面:
一是地位不明确,职责权限不够明晰。王建沂告诉记者,各地协辅警基本分布于公安机关的一线科所队,主要从事技术、事务和辅助性工作。从法律层面来看,协辅警没有执法权、侦查权等,但却直接协助民警开展行政管理、执法执勤等工作。“然而,在日常工作的开展中,协辅警对自身‘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定位不清、履职范围不明,权限模糊,主体地位不明确。”他说。
二是人数多,名称、证件等不统一。据王建沂了解,浙江省杭州市的协辅警队伍大约有12000人左右。对于协辅警人员的称谓,各地名称不一,有的叫辅警、协警,也有的叫协管员和协勤。同时,各地协辅警的标识、证件和服装也不统一。
三是收入待遇不高。目前,协辅警队伍发展迅速,但经费保障来源不一,保障水平普遍偏低。协辅警工资采取“一刀切”,没有薪级制度和职级差别,也没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协辅警人员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四是素质有待提高。王建沂发现,由于工作难度大、强度高,还有危险性,协辅警收入普遍没有优势。近年来,浙江一些地方本地就业人员逐步退出协辅警队伍,大量外来从业人员进入协辅警队伍。同时,队伍管理上存在着“重使用、轻管理”的现象,培训流于形式,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亟待提升。
五是队伍不稳定,流失率高。“多数协辅警实行劳务派遣制,自身缺乏职业荣誉感,对所在单位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王建沂说,由于职业保障和发展空间等因素,协辅警人员的流失率较大,人员流失率前两年大约在40%左右,现在大约在30%左右。
“在普通百姓眼中,协辅警等同于民警,他们是公安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滞后,将极大地影响公安队伍在百姓心中的形象。”王建沂强调。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法律,完善协辅警职业保障
如何进一步规范我国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安协辅警队伍的职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更好地发挥公安协辅警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王建沂呼吁从国家层面加强对公安协辅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我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出台统一的协辅警管理条例、办法,以及具体的实施细则,以此严格协辅警招聘、解聘、辞退程序,以及晋级晋升、薪酬、绩效考核等机制,并统一协辅警队伍名称、服装样式、标识和证件。此外,进一步明确协辅警人员的法律地位和岗位职责,完善职业保障,增强协辅警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减少队伍流动率,保障队伍稳定性,提升协辅警队伍的地位和社会公众形象。”他说。
王建沂进一步指出,应将公安协辅警队伍建设纳入公安队伍的建设范畴,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落实责任,强化队伍建设。“在确保人员素质的前提下,提高待遇,推行绩效考评制度,严格奖惩措施,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最后,他提出可将公安协辅警经费(包含薪酬、保障、服装、教育培训、考核奖励等)列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公安部: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辅助人员管理模式
据了解,《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相关改革方案专门提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推动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的内容。并明确到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
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协辅警队伍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安部早已着手调研。
下一步,公安部将推动修改人民警察法,出台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办法,逐步建立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模式。
王建沂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把改革指向聚焦到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上,几乎涵盖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各个层面、各个领域,为解决协辅警管理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契机。他希望这场触及根本、适应时代新发展和人民新期待的改革尽快变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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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安机关破解繁重任务与警力紧张矛盾的现实选择,近年来,我国警务辅助人员队伍不断发展。如何科学有效管理这支队伍,解决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七大任务之一。
五大创新解所存难题
在王毅虹看来,可以从5个方面加强创新,破解当前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难题。
一是通过完善法律规范、科学管理,使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向正规化方向迈进。
她分析说,一方面要走法治化的队伍建设道路,制定国务院法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警务辅助人员职责定位,加强入口、出口管理,规范激励与约束、待遇与保障、考核与开发等管理机制。另一方面要走正规化的队伍建设道路,坚持以塑造警务辅助人员核心价值理念为基础、以科学管理为抓手、以素质能力提升为重点,打造职业忠诚度高、警务辅助能力强、作风优良的队伍。
二是强调警务辅助力量的性质与定位,分类明确各种警务辅助力量的具体职责与任务。
“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务辅助力量,而非辅助警察。这是我国警务辅助力量与英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辅警’本质上的区别。”王毅虹说,英国的“辅警”可以称为辅助警察,具有执法权,而我国警务辅助人员是警务辅助力量,本身不具执法权,而是警察的助手,辅助警察执法。
现实中,由于执法过程的复杂性,警务辅助人员是否执法的边界把握相对困难。王毅虹认为,应在厘清警务辅助人员具体职责任务上下功夫,根据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具体警务辅助人员的分类明确职责任务,对于不应由警务辅助人员参与的工作做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实行警务辅助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根据具体的岗位要求与工作性质,将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人员与协勤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她进一步解释说,文职人员指地方政府根据公安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聘用的,为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保障、辅助管理、行政事务等方面服务的专门人员。协勤人员是政府出资,由公安机关管理,履行辅助公安民警执行执法勤务工作的人员。
王毅虹指出,分类管理主要是指根据文职人员与协勤人员的具体工作性质与任务,分别规定其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日常管理、奖惩及待遇保障等制度,推进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的科学化与精细化。
四是重视警务辅助人员的开发。在严格按照条件与程序聘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其的教育与训练,制定基于职业能力要求的警务辅助人员训练标准,探索适应岗位特色的警务辅助人员训练模式,建立持续开发长效机制。
五是建立与完善符合警务辅助岗位特点的保障机制。强化警务辅助岗位工作分析,依据其工作性质、难度、工作环境、素质能力要求等条件,综合考虑当地工资福利标准状况,对应警务辅助岗位特点的保障机制。
王毅虹建议,以市场为手段,由政府出资,完善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制度及适时动态调整机制;以劳动法为依据并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制度,设立警务辅助人员加班补助与休假制度;以激发职业忠诚度与工作积极性为目的,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晋职晋级制度,建立与完善警务辅助人员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制度。
六类国外辅警
1.行使一定警察权的“辅助警察”。如英国的“特别警察”,“特别警察”除了岗上待遇之外,没有薪酬。他们中的多数人都有自己的职业,任期一般为3年。
2.其他行政部门有警察权的执法力量。如英国的移民局情报处、关税总署调查处、商务和工业局调查处、国内电信总局安全调查局等。
3.一些行业单位的“警察”。在某种行业单位中,设立专属的“警察”。美国的“校园警察”是一个典型。
4.私人保安产业。保安公司是公安行业中进人市场的最具代表性的安全服务产业,可弥补地区警力不足。
5.私人侦探社。这是一种以调查为主要手段,为顾客提供信息服务的私人企业。在美国,纽约的私人侦探社需要政府的许可和监督,侦探员在实习三年后经过考试才能取得资格,其地位不亚于一般律师。
6.民间义务治安组织。在美国许多城市的社区,实施了建立“邻里守护组”的规划,通过这些组织,警察与居民的联系制度化了。余凌云教授说,“安全”大体上分为两类:公共安全与个人安全。警察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而设立,而在个人安全领域,警察的功能无法满足多种多样的个人安全需求,因此国外辅警制度中各种“辅警服务”应运而生,实际上是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个人的安全需求,同时也达成维护社会整体公共安全的客观效果。对比而言,我国的个人安全市场机制由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主导建设。
辅警制度规定
1.辅警制度具有完备的法规体系。
2.辅警的录用程序标准科学。一是公民自愿报名;二是具有严格、完备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标准;三是经过专业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设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职务序列。
4.辅警的权力有限、职责明确。辅警一般不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执法权。
5.辅警的待遇及工作时数明确。
6.设置充满人文关怀的奖励抚恤制度。以英国为例,辅警因执勤负伤或牺牲,比照警察的有关规定,享受最好的医疗和最高的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