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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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篇1)
1983年被评为中国法制史学博士生导师,1988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带头人,199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曾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兼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所长,198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一届特约法学评议组成员,1983年第二届法学评议组正式成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老教授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
张晋藩教授现仍担任中国法律史学会专业顾问、中国教育家协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成员。
1986年应邀为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1996年、1998年两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讲授法学课。1982年以来,多次赴美国、加拿大、德国、以色列、日本、韩国进行讲学活动。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篇2)
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先生,每个侧面都是故事,每个故事都耐人寻味。
1979年开始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煌煌十卷本,用字五百万,历时十九年,经费仅为十万元社科基金。据说这部书几乎集中了国内法律史学界全部学术力量,这意味着数十位著名学者都愿意跟着他“义务劳动”十几年。
1957年公开撰文提出“法律的阶级性不能否定法律的继承性”;1963年撰写教科书《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力图破除苏联教科书理路。这些做法在当时不啻“挑衅”。然而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他却从来没有戴过右派帽子,从来没被红卫兵小将武斗,恰恰相反,学生们还主动保护他。谈及原因,先生笑言“人缘好”。铁骨铮铮,不碍君子谦谦。
1970年拖家带口到江西57干校劳动,采茶、插秧、打石头,夜晚就着煤油灯写文章。翻看当时的诗作,偏偏都是这样的句子:“绿染江南四月天,潇潇细雨润如烟”,“牧童月下归来晚,柳叶当笛信口吹”。像是度假,也像归隐,唯独不像下放。
治学六十载,著作等身。目录用三号字誊写在A4纸上,可以打出28页。2000年70寿诞,却把自己新出版的文集命名为《未已集》,老人自己解释这种心境:“在学术道路上,依然‘载欣载奔’。”
1954年8月6日的《光明日报》,竖版繁体,本报记者也是第一次看见。《中国旧民主主义宪政运动的破产》一文是头条,显眼。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篇3)
70多年里,张晋藩把时间、精力和心血都贡献给了中国法律史学,贡献给了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是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人、引领者和主要推动者。
他用学术研究建立起中华民族过去与未来的桥梁,“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是历史,面对的是现实;中国法律史学的生命力之一,就在于为现实的法治建设提供历史的借鉴”。他在新中国法律史学上创造了多项“第一”:招收了第一届法律史学博士生、第一届博士留学生、第一届论文博士生,创建了第一个也是唯一的法律史学国家级重点学科研究中心……
在中国法律史上,张晋藩做的是“但开风气”的工作,却自谦“不为先”。“不自满、不偷懒”是他做学问的座右铭。
“我多次鼓励自己的学生要赶超老师,这样法律史学才能发展,但我也郑重告诫他们,赶超老师并非易事,因为我还在努力前进!”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篇4)
张晋藩,1930年生,中国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法律史学奠基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1952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后留校任教,曾任国务院第二届(1985-1991年)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1987年被评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带头人。
2024年1月,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公布,张晋藩先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十二讲》荣获特等奖。此前,张晋藩先生已是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等身”。如今,他仍在中国法制史的研究道路上载欣载奔。
访谈中,张晋藩先生反复强调,“研究法制史没有终结,只有一步一步往前走,不敢说一句狂话。”
张晋藩“人民教育家”事迹故事(篇5)
张晋藩在七十二年的教学实践中,有三个时期接触到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研究。第一个时期,是从1952年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开始,因为每一个王朝在立法时都要提出立法的任务、内容及特点等,其间就包含着法文化的内容,但当时的了解比较肤浅,也缺乏系统性。第二个时期,是从1984年北京大学发起成立了中国文化书院,我被邀请讲授中国法文化史。我的第一次讲课内容,发表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由此我开始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法律文化。第三个时期,是____以后,我发表了一系列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论文。毕生的研究经验使我认识到,法文化史是制度史的灵魂,没有法文化的制度史,是没有灵魂的躯壳。所以,研究法文化史也就把握住了制度史的发展脉络。
中国法文化以其悠久性、连续性、先进性和多样性,构成了中华传统文化最丰满的智库。其中所蕴含的古圣先贤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国家的重要文化渊源。
中国是文明古国,中国法律文化首先具有悠久性,经历了五千多年的历史。其次,和其他文明古国不同的是,中华文明没有中断过,所以中国法律文化的连续性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再有,它的特殊性,中国的法文化受儒家思想影响,以礼、德为本,礼、德与法结合,形成“礼法合治、德法共治”的特点,这是世界其他国家没有的。除此之外,还值得提出来的是先进性。中国古代的法文化相当发达,中国古代的法制、法律文明不是落后于西方,有些是超过西方的。马克思曾以“早熟的小孩”来比喻中华文明的先进。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华法制文明也具有“早熟”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