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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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一、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不是写的越多越好,这样会增加你的税种带来不必要的纳税申报,况且对于您的客户来说专业专注不见得是坏事;业务规模的扩张再行变更经营范围也很简单; 变更经营范围:

二、注册资金

个体户和分公司是不需要注明注册资金的,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是10万元,没有特殊要求的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元,当然不同行业资质要求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这个要根据您注册公司行业法规要求来定了。

三、注册地址

《公司法》《物权法》规定后各级工商部门都积极引导和要求公司注册到商业产权证的写字楼注册和办公,对虚假地址注册的公司严格控制审批并经常性的检查,特别是银行规定的对账单邮寄地址必须由开户行上门取证照相以及例如一般纳税人必须税务下户检查的要求,创业者用不多的流动资金直接租赁写字楼有一定的经济压力,居家办公是创业者的首选。

四、银行开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基本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验资户属于临时存款帐户的一种.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顾名思义验资户就是在企业在注册验资其间为此而临时开立的帐户,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过程完成后,验资户就应该注销。

五、法人资格

法人企业或机构都必须由董事会任命法人代表,内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守法中国公民,不一定占有股权;在成都注册公司前选择法人代表最好要查询下该法人代表是否有税务不良记录,如果有则最好变更法人,否则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税务困难。

六、股份比例

很多创业者实际上是个人独资创办,按理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但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是归属于个体户范畴因而工商监管相对较严格,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外,还得每年年初提交审计报告,选择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成为股东是绝大多数公司注册的首选,《公司法》中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比例的划分并没有明确要求,也就意味你甚至可以选择你的合伙人占有0.1%的股权。

七、税务相关

成都公司注册后涉及到的税务相关事务比较重要,首先由于可能注册公司耗时较长,在工商代理申领了营业执照后一定要在税务要求的时限内到税务局办理税务报到程序,核定。

年最新公司注册资金新规定

新公司法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28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细来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相关规定

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新公司法第26条】年2月18日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3万元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新公司法第59-64条】年2月18日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万元【新公司法第81条】年2月18日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年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1] 。

公司怎么降低注册资本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概念

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是指公司依法对已经注册的资本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简称减资。

二、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形

1、资本过剩,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或缩小经营规模不需要现有数额的注册资本。

2、公司严重亏损,长期无法弥补。由于多年经营亏损累积,即使以后若干年,企业的利润也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减资,用以弥补累积的亏损。

3、公司分立。

4、公司注册资本逾期仍无法到位。

5、公司虚报、虚假、抽逃注册资本经处罚后仍无法纠正。

6、公司回购公司股东股权,需同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减资的分类

减资依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

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财产的减资形式,实际上使股东优先于债权人获得了保护;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这种减资形式不产生资金的流动,往往是亏损企业的行为,旨在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净资产水准接近

四、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2、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减资方法可混合使用。

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有什么内容?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制与实缴制的区别

新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与实缴制不同,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好处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的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几次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力。

在2005年之前,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那就必须实缴100万;2005年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100万,必须先实缴20万,剩余的在两年内缴清。现在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注册资本出资何时缴清没有时间限制了。以买房打比方,即2005年前的实缴登记制为100%首付,而现在的认缴登记制为零首付,这就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

(三)新旧法条对比

原法条

第十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新法条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否定了原来对出资方式进行列举式限定的做法,极大地开拓了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范围,同时放宽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比例,为我国各类财产的盘活和效率型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之外,只要“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随后,由国务院重新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列举:“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样,这一弹性的立法模式留给了投资人以各种财产出资的操作空间,大幅度放宽了股东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的修改,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这即简化了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也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设立公司的成本也更加低廉。不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善尽诚信义务,按期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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